汕市區府通〔2023〕3號
為明確做好清明期間森林防火禁火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生態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發布清明期間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禁火期:每年3月21日起至4月30日止為全區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森林防火禁火區域:全區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
三、防火禁火規定:森林防火禁火期間,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禁火區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蠅灍?、燒香點燭等;
?。ǘ┤挤艧熁ū?、孔明燈等;
?。ㄈy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ㄋ模┪鼰?、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ㄎ澹S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捝?、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ㄆ撸┰诟邏壕€路線行下種植高桿樹木、危及電力高壓線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災的樹木;
?。ò耍┢渌菀滓鹕只馂牡挠没鹦袨?。
四、各鎮(街道)、村(社區)要切實加強智障人士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認真落實轄區內精神病患者、癡呆傻等智障人士和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防止因玩火引發森林火災。
五、全區廣大干部群眾需增強森林防火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執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強社會監督,積極舉報違反禁火令的行為。(舉報電話:12119)
六、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對違反上述防火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引起森林火災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令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