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
經區政府九屆二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將《汕尾市城區農貿市場星級評定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汕尾市城區農貿市場星級評定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汕尾市城區農貿市場規范管理,保障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安全,建立健全農貿市場管理長效機制,促進城區農貿市場持續繁榮發展,根據廣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關于持續深入推進精神文明創建九大行動的通知》(粵文明委發〔2020〕3號)及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市農貿市場綜合治理行動工作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市監網監〔2020〕12號)的要求,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全區農貿市場綜合治理工作情況開展星級評定。為保障農貿市場星級評定活動依法規范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經注冊或備案的,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設施,有若干入場經營者,對各類農副產品和食品實行集中、公開、現貨交易的場所。
第三條 星級農貿市場評定工作采取“公開、公正、科學”的原則,對星級評定標準、評定流程和評定結果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星級農貿市場的參評、審核、測評、評定、動態管理等工作,依照本辦法進行。
第五條 星級農貿市場設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
第六條 星級農貿市場的評定機構是汕尾市城區農貿市場星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衛生健康局、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城區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成。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成立測評小組,測評小組由以上成員單位派員組成。
第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壓實屬地責任,相應成立農貿市場星級評定工作辦公室和測評小組,加強對評定工作的指導;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的農貿市場及其周邊進行綜合巡查監管;組織轄區農貿市場開展星級創建;統籌安排測評及相關事項。
第二章 參評條件
第八條 農貿市場星級評定為全部納入原則,全區農貿市場參加評定。
第九條 參評單位需每月按要求提交參評資料,參評資料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加具意見,送評定委員會審核。
第十條 參評需提交以下資料:
1.經營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模板見附件1);
2.市場平面示意圖(模板見附件2);
3.汕尾市城區農貿市場星級評定表(見附件3)。
第三章 測評與評定
第十一條 星級農貿市場評定由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采取“一月一測評、一季一評定、年終總評定”的方式進行。測評工作均應當于下一月度上旬完成。
第十二條 每月測評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每季測評分為實地測評和群眾滿意度問卷測評2個部分,由區測評小組組織實施;季度評定與年度評定由區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每月測評、每季實地測評按照《農貿市場星級評定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基數為100分,存在扣分現象的予以相應扣分,表現突出的酌情加分。
第十四條 群眾滿意度問卷由區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由區測評小組隨機對參評農貿市場場內消費者及周邊市民進行滿意度調查。每個參評農貿市場的有效問卷不得少于30份,問卷平均分為群眾滿意度問卷測評分數。
第十五條 季度評定分數由季內每月測評平均分、每季測評分數組成。每月測評平均分占季度評定分數的40%;每季測評分數由每季實地測評分數和群眾滿意度測評分數組成,占季度評定分數的60%。其中,每季實地測評分數占每季測評分數的90%,群眾滿意度測評分數占每季測評分數的10%。季度評定分數計算方式為:季內每月測評平均分×40%+(每季度測評分數×90%+群眾滿意度問卷測評分數×10%)×60%。全年4個季度評定分數的平均分為年度評定分數。
第十六條 星級評定結果根據年終評定總分數確定。按分數高低評出五星級市場1家,四星級市場2家,三星級市場3家。
第十七條 季度評定、年終總評定結果由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報評定委員會審定,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人員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季度評定、年終總評定結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訴材料,由評定委員會進行裁定,裁定結果應于接到申訴的5個工作日內形成,裁定結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評定委員會裁定,星級評定結果生效,有效期1年。
第十九條 對獲評星級的農貿市場給予提質升級補助,年終被評定為五星級市場、四星級市場、三星級市場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補助。補助資金納入區年度財政預算,由區財政撥付。
第二十條 評定委員會作出星級農貿市場評定后,由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星級標識制式,制作、頒發證書和牌匾,落款為汕尾市城區農貿市場星級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星級農貿市場因正在改造升級等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參評的,經評定委員會批準,可保留原星級稱號,但不參加年終總評定。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要組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測評小組對已評定的星級農貿市場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發現星級農貿市場存在嚴重問題的,評定委員會成員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星級農貿市場在當年度發生下列問題之一的,視情況應當降低或撤銷其星級農貿市場稱號。
1.在國家、省、市級創文創衛等工作檢查中,發現較大問題或被通報批評的;
2.農貿市場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
3.當年度被行政處罰的。降低或撤銷星級農貿市場稱號的決定,應當由評定委員會進行裁定。被降低、撤銷星級農貿市場稱號的,相關證書、牌匾應當按照裁定結果予以調整或收回。
4.星級稱號有效期1年,次年度評定后重新掛牌。
第二十五條 被降低星級農貿市場稱號的,當年年度評定不得評為五星級市場;被撤銷星級農貿市場稱號的,取消當年年度評定資格。
第二十六條 作出降低、撤銷星級市場稱號決定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降低、撤銷星級農貿市場稱號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評定委員會提交書面的異議材料,評定委員會在收到異議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星級農貿市場評定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實事求是,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2022年7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1:經營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模板)
附件2:市場平面示意圖(模板)
附件3: